沖擊地壓安全技術措施
1、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防治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
2、礦井必須進行煤層、采區、采掘工作面的沖擊危險性評價。
3、礦井必須明確分管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并配備專業防沖技術人員與施工隊伍,防沖隊伍人數必須滿足礦井防沖工作的需要,建立防沖監測系統,配備防沖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加強現場管理。
4、沖擊地壓防治應當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
5、礦井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和年度防沖計劃,中長期防沖規劃每3至5年編制一次,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6、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7、礦井必須采取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8、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防沖設計。
9、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在沖擊地壓危險區域采掘作業時,應當按沖擊地壓危險性評價結果明確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進速度,確定采掘工作面的生產能力。
10、井下開采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米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米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確保兩個回采工作面之間、回采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兩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留有足夠的間距,以避免應力疊加導致沖擊地壓的發生。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11、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開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達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備重新布置條件時,需進行安全性論證。在采取加強防沖綜合措施,確認沖擊危險監測指標小于臨界值后方可繼續使用,且必須加強監測。
12、沖擊地壓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等專項治理措施。
13、沖擊地壓煤層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14、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工作面。
15、巷道掘進時應當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
16、沖擊地壓煤層采掘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長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斷層)、采空區、煤柱及其它應力集中區附近時,必須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17、編制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時,應當確定回采工作面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可能的影響范圍,并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18、沖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同時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沖擊危險性監測制度,區域監測應當覆蓋礦井采掘區域,局部監測應當覆蓋沖擊地壓危險區。
19、停采3天及以上的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前,防沖專業人員應當根據鉆屑法、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檢測監測情況對工作面沖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0、沖擊地壓礦井必須采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
21、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在采取區域措施基礎上,選擇煤層鉆孔卸壓、煤層爆破卸壓、煤層注水、頂板爆破預裂、頂板水力致裂、底板鉆孔或爆破卸壓等至少一種有針對性、有效的局部防沖措施。采用爆破卸壓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措施,起爆點及警戒點到爆破地點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時間不得小于30分鐘。
22、人員進入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準入制度必須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井下現場設立管理站。
23、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供電、供液等設備應當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且距離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滿足上述條件時,應當放置在無沖擊地壓危險區域。
24、進入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穿戴防沖服等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對人體胸部、腹部、頭部等主要部位加強保護。
25、地音、微震等沖擊地壓監測設備必須確保隨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